早报讯在被带离法庭前,43岁的孟怀虎双手合十面对旁听席鞠了一躬。昨天上午,孟怀虎案在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赃款6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此前,作为中华工商时报社原浙江记者站站长的孟怀虎,被检方以受贿罪和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早报10月18日A4版报道)。
职业特殊使敲诈
更易得逞
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孟怀虎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但在罪名适用上发生分歧。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怀虎虽然是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站长,但中华工商时报发表报道有一定的程序,孟怀虎对自己的报道能否发表无权决定,其仅有普通记者的投稿权。
法院认为,本案中孟怀虎利用的是自己的职业和身份,以及被害单位怕被不实报道损害自己形象的心理,而非职务上的便利。被害单位被迫拿出钱财,目的是避免对自己不利的新闻报道,也不符合受贿中“为他人谋利益”的通常含义。因此,被告人孟怀虎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只因其职业的特殊使他的敲诈更容易得逞。
另外,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强迫交易罪的格兰仕事件与前几次事件在孟怀虎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上基本一致。虽然与格兰仕公司及康达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中,乙方都是中华工商时报社,给的账号也是北京报社的账号,但仅以此为理由认定强迫交易罪不妥。并且在本案中格兰仕公司当时完全没有做广告的意向,只是出于对公司名声的保护,要求孟怀虎放弃对格兰仕公司的批评报道,孟怀虎用暗示的方法要求格兰仕公司做广告作为放弃批评报道的交换条件,其行为的实质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是个人犯罪
不是单位犯罪
对于辩护人关于孟怀虎的行为是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敲诈勒索,不存在单位犯罪的问题。
法院认为,孟怀虎实施犯罪以后以签订广告合同的方式处理赃款,目的是为了掩饰其犯罪行为,再者浙江记者站与新闻中心的账户完全由其个人支配,报社并不监管。实际上被告人也将多笔款项转入其妻子尹某的账户以用于提现,归个人占有。因此,本案不是单位犯罪,而是孟怀虎个人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怀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据此作出判决。(01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