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薛昆)人民调解员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很多新现象、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引导和促进。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已经形成,并提交昨日继续进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我省在各级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法院的推动下,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解决不了的民间纠纷,社会效果良好。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已不限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之间的纠纷,调解工作范围不仅涉及到生产经营性纠纷,还涉及一些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
《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中指出,人民调解员不得受理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纠纷。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阻止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员与调解的纠纷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回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继续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