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毕征)曾致14死41伤的广州“5·11”毒酒案尘埃落定。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昨日上午开庭代为宣读了此案的终审结果:用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进行销售造成“不亚于暴力犯罪危害”的广州市巨禾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程才明被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其他上诉人也均被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主犯被判死刑
2005年5月18日,广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审理查明,这批被称为“不是工业酒精、不是食用酒精、不能食用”的“毒酒”最终能流入市场,实质上经过了3个环节:2004年3月,巨禾公司在程才明的决定下,先后多次购进工业酒精,并撕去标签,冒充食用酒精售给晋业公司;而晋业公司法人代表易新灵在明知其下家向其购买食用酒精是用于酿制白酒,仍决定将这些酒精转卖给地下酿酒作坊经营主易祖启、易辉发等人,最终变成“毒酒”流入市场。据查,程才明、易新灵的公司都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一审判决认为,程才明是主犯,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程才明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4名被告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至13年不等。程才明等四名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终审认定:危害太大不予从轻
程才明在上诉意见中表示,自己虽以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但并不知道工业酒精中掺了甲醇,故其行为属于“销售有害食品,而不是销售有毒食品”,悲剧发生是多个环节共同造成,与其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自己不应该对全部危害后果负责。
对此,法院认为,程作为化工行业的工作人员,明知工业酒精不是食品原料,国家标准也要求在其包装容器上标注“不得食用”的警示标志,仍然心存侥幸,将其冒充食用酒精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这起悲剧虽客观上离不开酒精流向中的各个环节,但程将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销售的行为是所有环节中的最关键原因,也是最恶劣的一环,其应当对危害后果负全责”。
程还上诉称,毒酒案并非暴力性犯罪,并且自己有立功表现,不应判处极刑。法院虽最终认定了其立功表现,但同时强调,其行为造成了数十人死伤的“特别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比暴力性犯罪小”;同时,程曾因诈骗罪获刑4年,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因此决定不予从轻处罚,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宣判完毕后,法官询问程才明对判决是否有意见时,他竟向宣判法官冷漠反问:“你认为呢?”法官立马厉声予以喝斥:“不允许向法官提问!”其他上诉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没有意见。整个宣判过程,程才明一直表现得很平静。可是,旁听席上几位被告人的家属却显然不能接受这一结果,情绪一度失控,甚至在法庭里高声咆哮,并推搡法警,幸遭劝阻。
事件回顾:
散装米酒竟成“断魂酒”
2004年5月11日21时52分,58岁的广州白云区钟落潭镇梅田村村民段某,喝了老伴从钟生农贸市场购买的散装白酒后不治身亡,其儿媳把酒拿到有关部门检测,发现甲醇含量竟高达29.3%。同晚,一名湖南籍外来务工人员也因饮用劣质散装白酒搭上性命。接下来的几天内,事态愈演愈烈,因饮用劣质散装白酒中毒的人数不断增加。所有中毒者均出现视力和神经受损情况,且患者多为低收入的外地民工。
警方随即展开了全市范围内清查毒酒的行动,短短几天就先后收缴毒酒1345公斤,有效控制了毒酒的扩散。5月20日,公安机关宣布“5·11”毒酒案告破,程才明等十余名涉案人员悉数落网。毒酒最终酿成14人死亡、10人重伤、15人轻伤、16人轻微伤的重大悲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