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2月1日讯 近日,我市出台了《烟台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居民养犬条件、遛犬时间等,规范养犬行为,倡导文明养犬。新规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烟台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
居民养犬先审批
居民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须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饲养犬只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标志后,方可饲养。养犬人应在经批准养犬后10日内,持审批手续,携犬只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明,由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加戴统一制作的免疫标志。养犬人要定期携犬只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进行预防免疫,并在免疫证明上记载。
城区每户限养一只
饲养犬只,只允许体重不超过15千克的小型观赏犬,不准饲养其它犬只。饲养犬只一律实行笼养或者圈养,不得占用公共场地,每户只允许饲养一只。军事、公安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携犬外出有“规矩”
新规明确规定了出户遛犬的时间,即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遛犬时饲养人必须携带准养、免疫证件,犬只加戴统一制作的标志,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同时规定携犬外出时还得遵守以下规定:不得携犬只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展览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车站等以及城管部门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占用人用休闲设施。乘坐电梯,应当为犬只戴嘴套并怀抱,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犬只死亡要注销
犬只转让、丢失、死亡的,要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对死亡犬只,养犬人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提出,犬只不能想养就养,随便遗弃。外出免疫、交易必须笼(袋)携犬,并持有公安部门的批准养犬手续,外出交易还应持有免疫手续。
不清犬粪要罚款
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遛放犬只,对犬只排泄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环境卫生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管理办法还对犬只扰民作出具体规定:因犬吠影响他人休息及其它活动干扰侵扰邻里和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不实行笼养或者圈养的;违反规定出户遛放犬只的;未对犬只进行强制免疫的;饲养体重超过15千克犬只、非小型观赏犬的,将由公安、城管执法部门配合畜牧部门查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得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