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12月1日讯
(记者李坤东通讯员陈涛)记者昨天从省征稽局获悉,从2007年1月1日起,外省柴油车辆进入我省行驶的,按照以下规定依法缴纳燃油附加费:进入我省5日内离岛的,出岛时应到海口新港、秀英港和粤海铁路南港交通规费征稽站按实际天数缴纳燃油附加费;进入我省驻留5日以上且不超过两个自然月的,第5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必须到就近的市县征稽所或者港口征稽站缴纳该车辆已在岛内行驶天数的燃油附加费。
车辆出岛时,若在岛内实际行驶天数超过已缴费天数的,应到港口征稽站补足少缴天数的燃油附加费;进入我省驻留超过两个自然月的,在缴清前两个自然月的燃油附加费后,必须从第三个自然月起依法办理车辆调驻手续,按照我省的征费标准全额缴纳燃油附加费。
凡进入我省5日以上的外省柴油车辆,未到征稽机构办理缴费手续的,一律视为偷漏燃油附加费,并按规定处以该车偷漏燃油附加费部分10倍罚款。2007年1月1日后,在我省行驶的外省柴油车辆,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和省外港口电脑记录中均无其入岛记录的,一律以2006年12月31日作为该车辆入岛时间。(来源:海口晚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