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12月1日起,《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我省节能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节能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我省各级各方面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调整思路,转变观念,坚持开发节约并重方针,在继续抓好能源大省建设的同时,要更加注重节约能源,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节能大省。
“三高一低”,全省能源节约形势严峻
目前,陕西已成为我国重要的能源大省和未来的能源接续地之一,但还远不是节能大省,能源消费居高不下,节能形势不容乐观,依法加强能源节约迫在眉睫。
“十五”期间,我省能源消费较大。全省GDP平均增速为11.4%,而能源平均增速为15.78%,能源消费增长速度高于GDP增长速度;同时,能源增长弹性系数高,平均为1.42;万元GDP能耗为1.48吨标准煤,比全国平均水平1.22吨标准煤高出21.31%。而我省火电供电煤耗、水泥综合能耗、合成氨综合能耗等主要产品能耗,比国内先进水平高出17%至39%,仅上述三宗产品,每年多耗能600多万吨标准煤。电动机运行效率比国外低10个百分点,中小型锅炉运行效率只有60%。由此可以看出,我省能源消费明显存在着单位产品能耗高、万元GDP能耗高、弹性系数高、能源利用效益低的“三高一低”现象。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增长模式,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给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影响。此种状况,如不迅速扭转,将无法摆脱能源资源的瓶颈约束,无法缓解生态环境压力,无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无法保持“十一五”期间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又好又快地发展。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目标,为改变全省能源消费的落后状况,缩小与国内先进水平的差距,进一步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依法加强节能工作,实现能源大省向节能大省的转变,我省及时制定了《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该《条例》的制定实施,为全省更加科学合理地使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大大提高了我省节约能源的法制化水平。同时,必将加快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能源科技开发,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效益,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促进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六管齐下”,依法建设“节能大省”
加快建设节能大省,是我省当前和今后经济运行中的一项重大任务。建设节能大省,陕西应该大有作为。怎样建设好节能大省,《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从节能的目的、管理、开发、使用、保障和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依法构建节能大省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是明确了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条例》明确规定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我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对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义务进行了明确,比如规划政策的制定、管理监督职能、节能技术的推广、宣传教育的开展等,使节能工作的开展和推进有了组织制度上的保证,为今后依法节能、依法行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加强能源开发中的节能。能源开发单位既是能源生产的主体,又要成为能源节约的主力。《条例》强调,要加强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不得破坏性、掠夺性开采,大力开发和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要不断改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开采工艺,加强作业管理,提高采收率;能源转化企业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手段提高能源转换效率。
三是加强用能单位的节能。把好用能单位的节能关至关重要。《条例》明确了用能单位应遵守的有关法律制度、节能政策、规范、标准、限额和履行的节能义务,规定了生产用能产品、设备的单位、个人在产品质量管理和推广、淘汰用能产品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鼓励企业进行节能产品认证,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标识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市场机制,淘汰落后用能产品、引进先进技术等;规定能源经营单位要能源经营、运输、输送、储存过程中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损失,防止浪费。
四是鼓励建筑、交通等行业的节能。《条例》对建筑、交通等重点行业的节能提出鼓励措施。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除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定的强制性节能、用能标准外,鼓励采用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和器具,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提高供电、供热效率。明确建设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淘汰分散供热小锅炉,推行用热计量收费制度。加强交通业的节能管理工作,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
五是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善能源结构,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和核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在农村加强推广利用省柴节煤炉灶、沼气、秸秆气化、太阳能、小型风能、小水电等其他成熟的可再生能源。
六是建立了几项促进节能的重要制度。《条例》指出,各级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行动;鼓励培育节能技术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促进节能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禁止新建浪费能源的工程项目,对耗能较高的产品实行能耗限额制度,对落后的设备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建立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和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对政府、用能单位、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供能单位合理利用能源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做了全面的规范,较好地体现了法规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细化落实,全面加强节能工作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既遵循了法制统一的原则,充分考虑了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协调配套的关系,又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能源资源开发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全面加强节能工作的落实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一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全面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首先,开展好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节能条例》,搞好专题讲座,编写节能手册,建立节能公约,使《节能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其次,要协调教育行政部门搞好节能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肩负责任,义不容辞,把节能知识列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当中。再次,要动员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加强对广大职工和团员青年的节能教育,普及好节能知识,培养好科学的用能方式,使用好节能高效产品,形成全社会共同节能的良好氛围。
二要抓紧制定完善实施《节能条例》的配套政策法规。《节能条例》即将实施,省级职能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陕西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陕西省节能监察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核办法》以及促进节能的产业、财税和价格等法规。针对高耗能设备和大型公共建筑,制定好能耗限额标准。
三要依法强化和创新节能管理。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节能条例》的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加大重大节能新技术攻关和创新,大力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组织实施“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各企业要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高耗能产业,提高节能技术水平。有关行业协会、学会、节能服务中心、节能投资公司要及时跟踪国内外的节能技术和能耗水平,做好信息、咨询等服务工作,鼓励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四要建立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要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GDP能耗降低目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市和有关行业,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每半年公布各市GDP能耗、电耗和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和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工业产值能耗等指标。各市也要将GDP能耗目标分解到各县(区)及企业,并纳入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严格责任,狠抓落实。
五要建立健全长效节能机制。完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体系,层层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广泛开展能源审计,建立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公布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平。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监测体系和指标考核体系及能耗通报制度,促进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对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指导企业合理配备器具,督促企业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和校准。实行节能奖励制度,落实节奖超罚措施,加大超标用能惩罚力度。健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节能评估,把住用能入口关。建立多渠道节能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六要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节能协调领导机构已建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确定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把节能降耗工作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节能大省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经常部署,常抓不懈,使节能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