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名下的汽车被扣2年不能用,以生活困难为由想吃低保却因有私家车而未获批准。自称为“贫困户”的赵先生将海淀区民政局告上了法院。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认为民政局的认定并无不当,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赵先生称,去年6月2日,海淀区民政局以他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为由,拒绝给他办低保。 其实,他名下的两辆车,一辆被扣在交通队两年了,另一辆因事故停检,不能上路也不能过户,有车等于没有。“我现在没有收入,为什么不能吃低保?”听到宣判后,赵先生表示不服,要上诉。
法院认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以保障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但本案的赵先生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而汽车属于价值较高的商品,并非生活必需品。所以,《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中对“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的人员不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规定,符合我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的,并不违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据此,法院认定民政局对赵先生做出的处理符合法律,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