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12月1日讯
(记者任林林)原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椰城支行副行长陈明华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四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80万元。近日,海南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明华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经法院查明,为合作进口钢材生意,生意人刘某、符某分别于1998年5月14日、7月22日,以符某经营的美伦公司的名义,向椰城工商支行申请开具两单远期信用证,数额合计4277440美元。为此,刘某找到时任椰城工商支行副行长的陈明华帮忙,并许诺事成后给陈好处费。陈明华违规作出同意美伦公司开具信用证的意见,并报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审批获准。1998年9月,陈明华向刘某索要10万元,作为去美国考察学习期间的个人费用,刘给了10万。
美伦公司开出信用证后,以该信用证违法经营进口钢材在湛江被中纪委工作组查扣,陈明华也因此于1998年12月被免去副行长职务。同年12月,工行海南省分行委派陈明华到湛江协调处理美伦公司钢材被扣事宜。陈明华以此为由,打电话向刘某提出要20万元,刘又给了20万元。
1999年初,陈明华以被免职后要开典当行谋生为由,向刘某和符某索要100万元,刘和符均表示同意。1999年1月12日,刘按陈明华要求将100万元人民币转账到海口坚盛典当行银行账户上。之后,陈明华托人全部取出。2000年初,由于美伦公司无力全部归还椰城工商支行的巨额垫款,陈明华和刘某、符某等人,先后二次商量瓜分美伦公司余下的信用证下的700多万元钢材销售款事宜。陈明华提出要拿260万元。不久,刘某将一本有50万元的农行存折转交给陈明华,陈全部取出后用于个人开支。(来源:海口晚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