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继续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
通知要求,各地要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通知强调,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工效挂钩方案。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2005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将其浮动比例下调至0.6以下,并严格执行新增效益工资分档计提办法。
对效益下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对已经完成公司制改建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可以不再实行工效挂钩政策。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
《国际金融报》 (2006-12-01 第01版)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