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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1月30日讯记者白天亮报道:高收入垄断行业的工资将受到更加严格的调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大对收入过高的行业企业工资分配的调节力度,其工资浮动比率由之前的0.75降至0.6,即企业效益增长1%,员工工资总额最多可以增加0.6%,以避免工资增长过快、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保持合理的关系。
近年来,行业间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备受关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按细行业分组,2004年工资最高的是金融业当中的证券业,50529元;最低的是农、林、牧、渔业当中的林业,6718元,两者相差6.52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更大。
这份《关于做好200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工资与效益挂钩方案。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2005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将其浮动比例下调至0.6以下,并严格执行新增效益工资分档计提办法。
通知还指出,对效益下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对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对已经完成公司制改革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可以不再实行工资与效益挂钩政策。
据了解,之前国家就已采取措施对电信、金融等垄断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控制,即工资总额的确定要剔除非市场因素,工资水平超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两倍要加强调控。有关专家分析,此次下调工资浮动率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行业工资差距扩大的势头。不过,从以往经验看,工资仅仅是收入的一部分,单纯依靠工资的双控机制还难以解决部分行业收入过高的问题。专家建议,在缩小收入差距、调节过高收入方面,应多管齐下,包括加大审计、开展工资大检查、严格财务制度、上缴超额利润等。
《人民日报》 ( 2006-12-01 第06版 )
(责任编辑:赵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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