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车必罚 查处电动自行车风暴30日开袭海口
11月29日,海口市交巡警支队再次重申,海口市区内全面禁行电动自行车,并将于11月30日开始,在市内大规模查处电动自行车。
据海口交巡警支队调研报告显示,海口市内至少有86家商店销售几十种品牌的电动自行车,其中95%属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车。 今年以来,因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600余起。海口交警部门将在省法制办对“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听证会结果出来之前,依现行规定,上路查处电动自行车。
据了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国家标准,即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公斤,自行车的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毫米。
海口交巡警支队有个负责人表示,根据海口市公安局2004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限行管理的通告》的要求,在海口中心市区内,电动自行车一律不能通行。依此标准,在这次整治行动中,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围,超出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前一种按“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路行驶的”,罚40元;后一种按“机动车未悬挂车牌”进行处理,扣车、罚200元。作者:吉羽陈世清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