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小武)原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椰城支行(下称椰城工商支行)副行长陈明华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80万元。近日,海南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明华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陈明华,1965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原任椰城工商支行副行长。
法院查明,刘某、符某为合作进口钢材生意,分别以1998年5月14日、7月22日,以符某经营的美伦公司的名义,向椰城工商支行申请开具两单远期信用证,数额合计4277440美元。为此,刘某找到时任椰城工商支行副行长的陈明华帮忙,并许诺事成后给陈好处费。陈明华违规作出同意美伦公司开具信用证的意见,并报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审批获准。
1998年9月,陈明华向刘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作为去美国考察学习期间的个人费用。刘某征得符某同意后,从美伦公司的钢材销售款中,送给陈明华10万元。
美伦公司开出信用证后,以该信用证违法经营进口钢材在湛江被中纪委工作组查扣,陈明华也因此于1998年12月被免去副行长职务,另行安排参加追偿贷款工作。同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委派陈明华到湛江协调处理美伦公司钢材被扣事宜。陈明华以帮美伦公司办事需要费用为由,打电话向刘某提出要20万元。刘征得符某同意后,从美伦公司取出20万元交给陈明华。
1999年初,陈明华以被免职后要开典当行谋生为由,向刘某和符某索要100万元,刘和符均表示同意。1999年1月12日,刘按陈明华要求将100万元转帐到海口坚盛典当行银行帐户上。之后,陈明华托人全部取出。2000年初,由于美伦公司无力全部归还椰城工商支行的巨额垫款,陈明华和刘某、符某等人,先后二次商量瓜分美伦公司余下的信用证下的700多万元钢材销售款事宜。陈明华提出要拿260万元。不久,刘某将一本以“陈明华”名字开户的农行存折转交给陈明华,存折上有50万元。陈明华将存折里的钱全部取出后用于个人开支。
目前,就是否提出上诉的问题,陈明华表示还在考虑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