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从部门部长到部门主管,郑先生(化名)被企业单方降职,对此,他并不服气,从而走上了诉讼维权之路。
据郑先生诉称,2004年3月,他应聘至某公司从事品质管理工作,试用期满后,被任命为品质部部长,双方签订了自2004年6月30日至2007年6月29日的书面聘用协议。 今年3月,公司对所有干部员工进行全面考评,认为郑先生不适合担任品质部部长,将其降职为品质主管。可郑先生认为,公司单方降低其职务,不仅损害了自己的职业尊严,也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他诉求,要么恢复其部长的职位,同时解决由于职务中断而产生的遗留问题;要么辞退自己并给予法定的和约定的经济补偿。
浦口区法院认为,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且郑先生岗位变更后,其工资待遇并未变化。再者,公司于2006年3月2日作出人事任免决定,郑先生于今年7月6日提出申诉,已超过了60日的仲裁申请期限。至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故法院驳回了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