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近日,江宁区法院受理了辖区内首起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要求违约员工支付3000元违约金。
今年10月底,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江苏总队的代理人来江宁区法院诉称:今年8月1日,单位与冯某签订一份聘用合同书,约定冯某从事野外技术工作,期限1年,试用期3个月,一方违约应支付另一方3000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