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劝架却被其中一方打致脾破裂,由于伤人者迟迟不给付赔偿,因劝架而受伤的男子刘某向该争执中其维护的一方提出了索赔诉求。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判令该案受益人丁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原告刘某为河南省来津务工农民,被他告上法庭的女子丁某为本市印染厂的职工。 庭审中,因丁某下落不明,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了判决。
原告诉称,2004年6月25日晚10时许,他在河东区万东小马路征兵站附近看到一男子与丁某发生争执并殴打丁某,便上前劝阻。劝阻中,他被该男子用附近小卖部的铁腿凳子打中左侧腰背部,后经送医院诊断为脾破裂,脾脏被迫摘除。劝架劝成8级伤残的刘某将对方男子李某告上法庭,后法院虽判决李某向其赔偿99000余元,但因李某迟迟不给付赔偿款,刘某无奈下将在该争执中,因其劝架而受益的丁某又推上被告席,诉求丁某给付其5万元。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相关部门为其出具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明书。
法院观点
经审理查明,当日原告确为在见义勇为中受伤且脾摘除造成Ⅷ级(8级)伤残。事发后,伤人者李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6年,并被判令赔偿刘某99000余元。但因宣判后李某入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刘某不得不暂时终止了对该款项的执行。
庭审中,刘某也表示,如此次诉讼获得支持,他将就该部分不再向伤人者李某申请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劝阻李某对丁某进行殴打,而致自身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丁某虽不是侵权人,但因原告的劝阻而避免了李某对其造成的伤害,因此即是通过原告的行为获得了相应的利益。现侵权人李某无赔偿能力,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在其受益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补偿。同时,原、被告面对李某的侵权行为,二者属于利益共同体。因此,由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关于被告受益范围一节,现在被告因原告的劝阻行为没有受到案外人李某的侵害,反而推之,如没有原告的劝阻行为,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就可能发生在被告身上,故原告主张被告在原告遭受损失99923.25元的范围内补偿50000元的请求,没有超过被告的受益范围。据此,法院判令被告丁某给付经济补偿5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