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2007年2月1日施行,各方反映不一
市民商家“存疑义”
律师细析“保护法”
金黔在线讯连日来,本报推出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餐饮篇、医疗篇、房产篇系列报道引起读者的广泛关注。 昨日,记者针对读者对《条例》中的一些疑问,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市民:一些规定比较模糊律师:出现争议具体分析
针对《条例》规定:“不得给患者使用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药品或者进行无直接关系的检查、检验”,市民王先生提出:“无直接关系”该怎么界定又由谁来界定?比如有的疾病花几十元做个尿检就可以确定,可医生却让患者花费了几百元照CT,做B超,这算不算违规?针对《条例》中“房开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质量、面积、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要求退房的,应当退房......”的规定,市民田女士提出:《条例》并没有对房开商违约的赔偿做出具体规定,一旦发生纠纷,赔偿金如何计算?针对上述疑问,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刘勇律师解释说:从法律意义上理解,这里的“直接关系”也就是因果关系。对患者的病情而言,医生开出的药品和检查化验应该不需要借助某种“中介”就能实现医疗效果。如出现争议,则应该以医学专家的鉴定文本结果为准;对于房开商违约赔偿问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般都有明确的约定。
商家:自带酒水无利可图律师:多种策略应对风险
此外,针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引发的争议,刘勇律师认为:一项法规的出台一定是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商家在开店的时候,就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当然,商家可以采取多种策略来应对风险,也可以选择退出市场。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只可能会根据不同餐饮店或娱乐场所的环境和特色做出他们需要的消费行为。在新的经营环境下,商家可以根据消费者新的消费方式,而采取其他的盈利策略。
医生:医院权益强调不够律师:医院患者并不对立
在采访过程中,很多医生向记者大倒“苦水”。一位大型医院的医生告诉记者,现在医疗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患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医生的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大。医生应该是一个特殊的职业,过度强调患者就是“上帝”,有可能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合理的诊疗工作。在这种形势下,《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只强调患者的权益、医生及医院的义务,那谁来保护医生的正当权益呢?对此,刘勇律师解释说:《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出台与保护医院及医生的正当权益是不矛盾的。《条例》的目的是对消费者在知情权、隐私权和公平交易权上的保护。对于消费者伤害医生以及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的行为,则由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