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道路运管理条例修改:扣车收保管费将叫停
有过违法行为的司机都深有体会:违法车辆被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后,除了被纠正违法行为要付出代价外,还得为暂时保管的车辆给有关部门缴纳一
笔额外的保管费用。 但此次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将收取“保管费用”的做法叫停。据悉,这一规定待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通过后实施。
对暂扣车辆不得收取
或变相收取保管费
2000年颁布实施的《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并没有关于被扣车辆收取保管费的规定。现行的《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2004年修改后颁布实施的,在该法规中也只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扣押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该规定并未涉及保管费的收取,但实际情形是该项费用一直在收取。
而近年来,执法者向当事人收取被扣车辆的保管费,甚至没收并私自处理被扣车辆车主的货物现象却屡有发生,车主对此意见颇大。一位由于违法车辆被扣的司机,在网上倾诉自己被扣的车辆每天要交50元保管费,即使找关系,停车费不能少一分。此事引发300多人跟帖并激烈讨论车辆被扣以后交车辆保管费是否合理。还有进城贩卖水果的农民反映,车辆被暂扣后,一车的水果成了执法部门人员的口中物。
类似现象引起了省人大常委会的关注,昨日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修改稿根据国务院条例对暂扣当事人车辆的条件重新作了严格规范。修改成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首次对关于收取被扣车辆保管费的现象作了规定。
乘客遭盗抢
司乘应采取必要措施
修改稿同时规定,暂扣当事人车辆,应当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暂扣车辆时,应当出具暂扣证并告知当事人在二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当日内退还暂扣的车辆。暂扣车辆时,应当帮助当事人联系车辆,将乘客或货物及时转运;货物属于易腐烂、变质的,应当妥善处理。
修改稿还对乘客遭盗抢,营运者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当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制止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评要征求公众意见
昨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记者注意到,第二次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修改稿专门增加了一章“公众参与”的内容。凡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建设项目等,都应当在环境评价中征求公众意见。
草案修改稿规定,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等,都应当在环境评价中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公布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信息。
征求公众意见可采取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举办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还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草案修改稿特别规定,被征求意见的公众中应当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此外,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昨日,提请审议的还有《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提出: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接受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司法工作任职资格审查。待审议通过后实施。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靳曼 实习记者 郝蕾 采写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