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曹天予诉周国平案日前有了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1月23日下达民事判决书,驳回曹天予的上诉,维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此为终审判决。
2004年7月,周国平出版《岁月与性情》(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一书。 曹天予认为,周国平在书中对自己的人格进行了贬损与污蔑,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岁月与性情》较直白地表达了其对大学时代的曹天予的一些负面的看法和评价,文章并未故意使用侮辱、诽谤性的语言。
法院认为,曹天予上诉主张周国平、长江文艺出版社侵害其名誉权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对其要求周国平在全国性媒体上向其赔礼道歉、要求周国平、长江文艺出版社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407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及要求长江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岁月与性情》的发行、销毁库存并不得再版等上诉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