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2月1日消息据台媒报道,台“监察院审计部”发言人王永兴昨天表示,台“审计部”尊重台当局“行政院主计处”对“公务机要费”的解释,但台“审计部”查核“公务机要费”仍将依照现行“会计法”及“审计法”处理程序处理。 至于陈水扁办公室“公务机要费”案的声明答复资料已送至台“审计部”。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审计部”查核陈水扁办公室“公务机要费”,发现2005年度有新台币3600多万元的支出凭证,及其他年度的君悦饭店等五家公司凭证,不符“审计法”相关规定;对此,陈水扁办公室要求展延声复期限到11月30日,台“审计部”表示同意。
王永兴指出,陈水扁办公室在昨天傍晚已将声复资料送至台“审计部”,该部门将根据声复内容依“审计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据报道,日前台“审计部”认定“公务机要费”必须依照“会计法”规定,“每笔支出都须检附合乎规定的单据才能核销“,不能比照“特别费”最高有半数可条领。而台当局“行政院主计处”昨天指出,“公务机要费”具有“特别费”、“机密费”与“机要费”的综合性质。
对此,王永兴说,台当局“主计处”主要叙述“公务机要费”及“特别费”的历史沿革与改进看法,台“审计部”表示尊重。但台“审计部”查核“公务机要费”仍将依照现行“会计法”及“审计法”处理程序处理。
此外,台当局“法务部”前天也指出,公务员“特别费”“已形成法理上的行政惯例”,公务员对“特别费”的认知,是“实质补贴”,支出上也“难以截然划分公私”;“若有具领部分未用尽,惯例上也无要求须缴回”。对此,王永兴说,台“审计部”对“特别费”部分没有特别意见。(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