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岳瑞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30日证实,该局已于日前正式向各区县地税转发了国税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并就有关问题做了8项补充通知。
通知要求,北京市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
其中,“年所得”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指的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即,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通知说,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不一定都去办税服务厅。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