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讲,打击“性骚扰”是必要的。
然而,“性骚扰”固然是一种道德低下、低级庸俗的行为,但它究竟是一种不良习性,还是一种犯罪行为,一直未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据《华商报》报道,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将“性骚扰”的含义写进了地方法规。按此“办法”的规定,男性对妇女拥抱、接吻、抚摸身体,讲述看过的色情电影情节,有陌生男人吹口哨、抛媚眼、长时间盯着女性身体第二性特征部位看,用手机发黄段子等行为,只要违背妇女意愿,都属于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甚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认为,将性骚扰含义写入地方法规是省级立法的一大进步。
且慢,连吹口哨、抛媚眼都算“性骚扰”?盯着女性的脸部看是不是也算“性骚扰”啊?这是不是有点过?女性也是社会的正常成员。“摸不得”可以理解,假如连看也“看不得”,那对女性似乎不是一种保护,而几乎是一种迫害了。总不至于让成年女性都戴上面具吧?假如为了给女性“伸张正义”,就规定男人们不许乱说乱动,可能又是另一种形式的“非正义”,不仅对男性不公平,对女性自身也不公平。从此之后,未婚的青年男性,谁还敢向女性献殷勤啊?
针对女性的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目前的法律所规定的“强奸”、“猥亵”已经基本足够。如果实在要加上“性骚扰”一条,就应该对“性骚扰”做较为严格的界定,尽量缩小属于“性骚扰”行为的范围,而不是任意扩大其内涵。否则,任意扩大的“性骚扰”内涵势必在保护女性的旗号下,损害正常的公民权益。(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