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资料图片:11月9日,张显光(中)被押上法庭。新华社记者谢环驰摄 资料图片:11月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显光(前)宣判。新华社记者谢环驰摄
12月1日上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裁定核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刑一初字第269号对张显光判处死刑的刑事判决。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张显光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震动沈城的“1、10”、“1、18”抢劫金融机构大案主犯被告人张显光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2006年11月9日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当庭判决被告人张显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显光在法院送达判决书后十日内表示服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依法报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查明了张显光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张显光结伙持枪、持械劫取公民财物、银行营业款,致多人伤亡;并在闹市区银行门前制造爆炸事件,致多人死伤,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获取作案用交通工具持枪、持械杀害无辜;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显光在实施爆炸、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犯罪中,致八人死亡,四人重伤,六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抢劫数额巨大,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公民生命安全、国家和公民财产安全,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所犯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判处死刑。原审对其适用刑罚正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故裁定核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刑一初字第269号的刑事判决。(王正平杨新立)
(责任编辑:赵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