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延军实习生崔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今起正式实施。记者了解到,为防止地下水过度开采,控制地面沉降,保护地下水质,《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规定,将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保护水质和防止地面沉降;有条件地区应当使用海水、再生水和雨(洪)水,作为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中毒鱼、炸鱼、电鱼;禁止在城市供水水库内从事集约化养殖和餐饮、娱乐、旅游等活动;禁止围垦、填垫水库、湖泊、河道(含故旧河道)、渠道和坑塘洼淀。确需围垦、填垫的,按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城市供水河道内从事养殖、捕捞作业,在其他河道、渠道、水库内养殖、捕捞,不得影响行洪、排涝、灌溉,不得污染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