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2006年11月28日人民网转载的《中学规定夜间不准如厕学生以食品袋泄急》。为什么学生“夜间不准上厕所”?据学校称是“方便管理”之举。笔者在想,新乐附中领导不可能不知道“夜间不准上厕所”对学生的发育是有百害无一利,但是还是一意孤行,实施“夜间不准上厕所”非人道禁令:一是在残害学生的身体;二是在让学生丧失做人的尊严;三是一种地地道道的违法行为。 究其原因,恐怕是目前学校典行的安全“恐惧症”在作怪吧。
近年来,中小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因意外受到伤害的现象屡见不鲜。为此,家长把学校告上法庭,师生对簿公堂,学校被迫支付高额赔偿,相关学校领导和教师受到处分的报道也频频见于报端。很多学校和老师有了一两次这样的“教训”之后,成了“惊弓之鸟”,使得很多导致学校日常教育功能发生了扭曲,“安全第一”多成学校管理工作中挡箭牌。由此,很多学校为此殚精竭虑,甚至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将责任分解到老师头上……,一些可笑的“安全禁令”油然而生。
为了安全考虑:某些学校规定:“夜间不准上厕所”;
为了安全考虑:某些学校不准开展春游、野炊、外出参观、越野等活动;
为了安全考虑:某些小学“新生课间只准喝水、上厕所,不允许课间走动”;
为了安全考虑:某些学校取消足球等具有对抗性体育课,防止学生“踢足球受伤”;
为了安全考虑:某些学校全体学生中午一律在学生就餐,防止学生中午回家交通出问题;………
学生的安全问题有很多,有路途的安全、校园的安全、上网的安全、阅读的安全、交友的安全、饮食的安全……等,不管什么安全问题,目前一概要由学校(老师)负责。万一出了什么安全问题,教育行政部门的长官要先追究学校的责任,校长要追究老师的责任。这样学校(教师)与学生管理的失衡,一味地强调对学生的保护,而忽视教育的基本规律和需求,最终受损害的还将是学生的权利。
正因为安全“恐惧症”,导致目前一些教师正当教育学生权利的缺失。就拿惩罚教育为例。从政府部门抓学生安全工作的力度看,从媒体对学生安全事故的狂轰滥炸深度看,从人民群众对子女在校安全关心的程度看,我们中小学教师真是尽心尽职,满腔热情小心谨慎爱护学生:对于那些经常有时违法乱纪的学生,教师不能打,一打就违法,因为那是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体上的摧残;教师不能骂,一骂就违规也违法,因为那是对未成年人心理的伤害人格的侮辱,是更高级更有危害性的体罚――心理体罚,他将使学生心理上思想上受到严重的甚至是无法恢复的摧残。
这样的“安全第一”的教育学生“恐惧症”,使中小学校长,尤其是教师承担着过去从未遇到的责任。如果家长并不能保证孩子在家庭中绝对不出风险,又怎能苛求学校完全防范事故的发生呢?而在很多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学校(教师)反倒成了弱者,也没法进行正常的办学活动。
现实生活中,无论是社会还是学校,对学生的权益保护得多,而对教师的权益关注得少;对教师既要教好学生,又不给一定的教育惩戒权,教师轻微地惩戒就行不通,可谁想到,教师在教育学生时,学生有时不仅会使教师的人格尊严丧失,而且会危害到生命健康。但是,反过来,学生是不是也给予了教师相应的尊重呢?“尊师爱生”本是师生双方互相遵守的美德。过去也许有过于强调“师道尊严”的偏颇,但当前的“学生是上帝”的“矫枉过正”,学校教育会不会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搞得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知如何管呢?
正因为安全“恐惧症”,导致一些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权利的缺失。学校安全,谁也没说它不重要,但安全绝不等于封闭或“禁动”。学校不能因为学生在校园内活动或走出校门开展活动有风险就因噎废食。殊不知,长此以往,学生在学校这种“圈养”的环境中成了“温室中的花朵”,见不了世面,也经不住风雨,时间一长,就会囿于学校小天地,脱离社会实践,致使“营养不良”。事实证明,学校把学生关在“学校保险箱”中的做法,实际上是最不保险的人生成长中的“安全隐患”。这样培养出来的“书呆子”往往不为现代社会所认可和接受。这才是真正值得每一个教育工作者警醒的“安全问题”。
因此学校要走出安全“恐惧症”。笔者认为有三点要把握:
一是学校从思想上要重视安全教育。教育部门应该首先从学校本身下手,认真地把中小学生的安全问题纳入学校管理的工作之中。
二是学校在措施上要预防安全问题。学校在教育学生过程中,要加强学生的独立能力培养,让学生注意自己的安全,自己爱惜自己,学会保护自己的一般常识,让学生在学校里安全。
三是学校在程序上要依法开展正常教学活动。目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加强学校、教师和社会保护学生的责任感,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合法权益。因此学校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学校要敢于组织正当的课外活动,放开手让学生多接触自然、社会,不要因噎废食,让学生失去实践的机会。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