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1月30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下发《广东省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信访事宜。
《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及要求,对信访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视情节轻重追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其中对于
尚未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有关事项,省劳动保障部门将责成有关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说明情况并责令改正。造成辖区范围内不良影响和较大损失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拒不整改的,省厅将给予通报批评。
而造成非法聚集、游行、罢工、罢市、阻断交通,冲击围堵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对有关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蒋悦飞通讯员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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