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保守国家秘密成为每个公民自觉行为——国家保密局负责人谈“五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记者田雨、王丽)“深入开展‘五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普及保密法律知识,增强广大公民保密意识,对于推进保密工作依法行政、打击窃密泄密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
在12月1日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丛兵这样说。他就“五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保密普法核心问题:有效提高保密法制观念和自觉保密责任意识
丛兵表示:“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保密法是依据宪法全面规范保守国家秘密义务的一部重要法律。”丛兵说,保守国家秘密,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保密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需要广大涉密人员具有履行保密义务的高度自觉性。
他指出,在市场经济和信息化条件下,国家秘密安全遇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我们的一些人员保密意识淡薄,保密法制观念不强,“无密可保”“有密难保”的错误认识依然存在,给国家秘密保护带来很多不利影响。
“新形势下,对国家秘密信息的保护和控制能力,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竞争利益和发展利益,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进行。”丛兵说。
丛兵强调,“五五”保密普法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通过保密法律的普及教育,有效提高公民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法制观念和自觉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意识,使保守国家秘密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为。
保密主体是涉密人员,但一般公民也有保密义务
“国家安全和利益直接关系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法律义务。”丛兵说。
他进一步指出,保守国家秘密的主体是涉密人员,“五五”保密普法的重点也必然是涉密人员。但对一般公民来说,也有保密义务。
丛兵介绍,根据刑法和保密法的规定,任何公民发现窃密泄密情况都有及时举报的义务;拣拾到国家秘密载体时有及时上缴有关部门的义务,不得私自扩散、留存;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不得非法获取或者非法持有国家秘密;不得为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窃取、刺探、收买以及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
丛兵说,为了提高公民的保密法制观念,在“五五”保密普法期间,将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电影、网络、展览、演示等传播手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生动直观、寓教于乐的保密法规基本常识普及教育活动,扩大保密普法教育的覆盖面,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我们将积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促进保密普法工作的开展,也希望各媒体给予大力协助和支持。”丛兵说。
深入开展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保密工作依法行政
丛兵表示,保密工作依法行政,主要包括依法管理国家秘密、依法规范涉密行为、依法规范保密行政行为、依法打击窃密泄密犯罪行为等内容,这和国家“五五”普法中“讲义务、讲责任、讲权利”的主题是完全一致的。
他指出,保密普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明确所要依法履行的保密义务和享有的合法权益,明确违反保密法、泄露国家秘密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明确保密行政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促进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
“推进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很重要一点就是要切实提高保密工作部门和干部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丛兵说,近年来,我们一直把保密干部作为保密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并分层次对专职保密干部进行了系统的教育培训。
丛兵表示,“五五”普法期间,将继续把切实提高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作为重点,全面推进保密工作依法行政。
维护公民知情权:该保密的坚持保住,该公开的坚决公开
在谈到“如何处理保守国家秘密和保障公民知情权关系”时,丛兵表示:“保守国家秘密和保障公民知情权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他指出,推进民主政治,实行政务公开,保障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
但他同时强调,国家事务中有一些关系国家安全利益、一旦公开或者泄露会对国家安全利益造成损害的信息,需要严格保密。“如果这些信息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不仅会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且会影响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
“这就要求我们在保密工作中既要坚持该保密的要坚持保住,切实维护和保障国家的整体安全和利益;同时该公开的又要坚决公开,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丛兵说。
丛兵介绍,近年来,我国在准确确定和缩小国家秘密范围、修改完善定密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对自然灾害死亡人数解密,建立重大疫情实时报告发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布制度等,都是对保密范围的重大调整,充分表明了保密工作为推进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所作的努力。
“今后,我们还将努力适应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继续抓好国家秘密范围调整和规范定密工作,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基础上,为保障公民知情权做更多的工作。”丛兵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