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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涨价通知无需召开价格听证会,原告表示将上诉 听到一中院判其败诉的结果后,郝劲松有些郁闷。他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通讯员常鸣摄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郝劲松又败诉了。昨日下午,他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程序违法一案在一中院一审落判。法院当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郝劲松表示将上诉。
回放
原告诉铁道部春运涨价程序违法
此案曾于今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郝劲松称,他今年1月21日购买了一张从北京南站驶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车票,发现票价由以前的1.5元涨至2元,涨幅达33%。其后来得知票价上涨的依据是铁道部发布的《关于2006年春运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郝劲松认为,《春运通知》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同时需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召开价格听证会。而铁道部并没有这样做,属于程序违法。另外,郝劲松表示,春运期间火车严重超员,铁路整体服务质量大幅下降。在这样的情况下票价还要上涨,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公平原则。据此,郝劲松请求法院认定铁道部《春运通知》在程序上违法,并判令铁道部赔偿其经济损失0.5元。
庭审
法院称《春运通知》无需履行批准及听证程序
在昨日的庭审中,铁道部称,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规定,对于非跨局运行的旅客列车票价浮动,铁路局有权依据“方案”在规定幅度内自主决定票价浮动。郝劲松乘坐的7095次列车属于北京铁路局管辖内列车,在其“自主决定”的范围内。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中的《春运通知》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所作的。该方案决定了春运期间部分列车的票价,并就浮动范围和幅度进行了设定。铁道部作出的《春运通知》并不具有价格制定的性质,仅是对《方案》的进一步明确,因此《春运通知》不需要履行批准及听证程序。
因此郝劲松要求铁道部赔偿0.5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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