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茗)昨天是第19个“世界艾滋病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这个处于社会边缘离我们似远又近的群体,同样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的关注。记者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获悉,我省已经拟订了《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今天,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将对此进行分组审议。
艾滋病患者身份信息受保护
据悉,草案共分九章50条,九章分别是总则、宣传教育、监测与报告、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权利与义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草案力求细化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监测与报告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责任,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草案规定“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防艾医生应享受特殊津贴
医护人员、执行公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都有意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所以必须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险措施,草案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处理预案,保证他们的安全。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在审议草案时,还建议在“保障措施”一章中增加一条,即“直接接触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疗卫生人员和从事艾滋病检验检测的工作人员以及公安、司法监管场所直接接触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干警及其他公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助、保障津贴、相关保险和抚恤”。
立法严禁故意传播艾滋病
针对个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报复社会,故意刺伤他人传播艾滋病等行为,草案专门列出了“禁止行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不得寻衅滋事伤害他人。
医院应免费检测艾滋病
在草案“预防与控制”一章中,共提出了七条预防和防护措施,其中包括“符合国家规定,具备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自愿进行艾滋病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检测服务。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建议其采取相关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还建议在条例中明确检测的重点人群,即实行自愿检测制度,但下列五类人员应当根据卫生部门的建议接受相关检测:一是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密切接触者;二是疑似艾滋病病人及性病病人;三是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四是曾接受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或血液制品者;五是为控制疫情需要应当检测的其他人员。另外,对看守所、戒毒所、劳教所、监狱等特殊场所被监管和羁押人员也应进行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