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明生前有三个子女,王平、王明、王琴。其于1997年以王琴(系农村户口)名义向乡镇府申请建房,经批准后其建成房屋数间。在2000年1月王建明去世前该房屋一直由其与后找的老伴刘桂香居住。王建明去世后,其老伴及三个子女达成协议,确认该房屋为王建明与刘桂香共有,并归刘桂香使用、受益,如遇拆迁刘桂香与王平、王明、王琴按五五比例分享拆迁补偿安置收益。 2005年10月该房屋动迁,王琴作为宅基地的使用人被认定为被拆迁人,共得补偿款70余万元。当刘桂香、王平、王明要求依上述协议分割补偿款时,王琴却以宅基地的使用人是我及当时协议未经丈夫同意应属无效予以拒绝。笔者认为,王琴虽为该宅基地的使用人,但此并不意味着其必然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王建明去世后其家庭成员(包括王琴)签订的协议,已确认该房屋是王建明所建,并为王建明和刘桂香的共有财产。由于此是对事实的确认而非为对财产的放弃,故该协议不受王琴丈夫是否同意的影响。所以,王琴仍应将上述拆迁补偿款按上述协议分割。
杨永华,中文和法律双学历,江苏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主任,白下区政协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风监督员。从事律师职业十多年。办理过数百件各种类型的诉讼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近期担任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诉讼代理人。近年来带领所内律师致力于中小型企业(公司)的法律服务,并形成该所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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