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梅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行政执法活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订通过《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作出这一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财政部门不得违规返还。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告诫,责令改正;对不予改正,继续实施违法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条例》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