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去年2月26日10点,袁某在江宁禄口某洗车场洗完车准备开车离开,突然小客车径直朝洗车场台阶上冲过去。车头硬生生撞到坐在台阶上的张女士的胯部。幸好,袁某及时刹车。事后,张女士经过医院检查为盆骨骨折。
法院认为,袁某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日期,早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日期,故保险公司不用赔偿张女士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两项。法院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医疗费等35000多元,扣除袁某支付的款项。另外,袁某赔偿张女士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