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就清理法规答记者问本报记者 陈镌娟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草案)的决定》、《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监督规定〉的决定》,本次清理法规之举,对我市民主法制建设有何重要意义?昨日,记者就此走访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蔡峰影。
问:本次清理法规意义何在?
答:今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并将于2007年1月1日施行。为了确保监督法的全面、正确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各地要利用监督法正式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对原有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等进行全面梳理。我市本次清理法规,是在认真学习监督法、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对照监督法清理我市现行法规,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加以深化、细化;对与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及时作出调整,确保我市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与监督法不相抵触,规范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问:本次清理涉及的法规有哪几部?
答:10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现行有效的77部法规和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清理涉及的法规有《厦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10多部。经研究,需要即行修改的法规有4件,废止的1件,建议列入明年立法计划作修订的1件,暂缓修改的1件。分别是:需进行修改的法规4件,即《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厦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厦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需废止的1件法规是《厦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监督规定》;建议列入明年立法计划的1件法规是《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暂缓修改的1件法规是《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问:法规中需进行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在制定第十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时,已将“五年计划”的提法改为“五年规划”,监督法中也都表述为“五年规划”。因此,在《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修改中,将法规中的“五年计划”均改为“五年规划”。法规中“每年第三季度”改为“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改为“年度计划的上一阶段执行情况”,这些修改都是为了使法规与监督法的提法保持一致。另外,根据监督法的规定,还增加一个条款,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监督法第十七条规定特别强调了预算安排对“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的保障。根据这一精神,《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提交预算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增加了“市本级预算对文化、卫生支出表及说明”。同时根据监督法在法规中增加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这意味着对变更预算科目资金的审查和监督将更加严格。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还增加规定了四项决算草案审查重点,即“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问:为什么废止《厦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监督规定》?
答:在监督法未出台前,《厦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监督规定》对于规范执法检查,保证法律法规在我市实施,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现在监督法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一章中,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确定执法检查主体及成员、明确执法检查对象和途径、实施执法检查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很明确、具体的规定,操作性很强。今后,我市的执法检查工作可依据监督法的规定来开展,《厦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监督规定》已经完成它的历史使命,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予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