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2月1日在宁召开的全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传出利好消息——我省将降低农民工法律援助准入门槛,进一步放宽审查条件。
据省司法厅副厅长方晓林介绍,按国务院近日文件规定,我省对农民工的界定范围有了很大补充,即农民工既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也包括在本地乡镇企业务工的农民。 也就是说,我省对于户籍在农村具有承包土地、从事非农产业并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一律按农民工对待,不得任意排除。
法律援助实行公平待遇原则,按照修订后颁布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外地申请人实行无差别待遇,取消以申请人住所地作为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限制。
对于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农民工,不再要求其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也不再审查其经济是否困难,对于农民工申请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援助的应尽可能地参照处理。
简化或变通有关申请对象的审查手续。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申请,尽快办理有关手续并安排或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指引申请人去相关机构处理,不得一推了之;对于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或者经济困难证明的农民工,有事实证明为保障其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或者遇到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或者属于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暂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先行安排人员处理,事后再补交有关证明材料。(沈思新 李旸 沈峥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