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2月1日讯记者郄建荣“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也要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是国土资源部今日颁发的《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的明确要求。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质量,规范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办法中所说的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它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事项。
这位负责人说,按照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签发。法制工作机构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文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作出同意、退回、直接修改或建议停止的审查结果。
为切实推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规定,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责任编辑:万学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