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沈阳12月1日电记者张国强流窜沈阳制造两起运钞车被劫案、共抢走300余万元巨款的主谋张显光(本报8月14日、10月25日、11月10日五版曾作报道),今天上午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裁定核准对张显光判处死刑的刑事判决。 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张显光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9日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当庭判决“1·10”、“1·18”抢劫金融机构大案主犯张显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显光在法院送达判决书后十日内表示服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依法报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底,张显光伙同张显明、张显辉、李彦波预谋爆炸抢劫运钞车,购买并制作组装了爆炸装置。2003年1月18日上午,张显光等人先杀死一名司机,抢到一辆微型面包车,下午来到沈阳市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附近,将爆炸装置放在一辆自行车后架上,17时50分,当一辆运钞车停至储蓄所门前时,由张显辉启动遥控装置引爆炸药,将储蓄所工作人员王某、押运员刘某当场炸死,另5人被炸伤。爆炸过程中,张显光、张显辉又开枪将运钞车司机袁某打死,抢走运钞袋4个,内有人民币220余万元。
就在“1·18”大案发生前的两年,张显光等人曾在沈阳抢劫了一辆邮政局的运钞车,持枪将一名送款员、一名押运员及司机击伤,抢走了装有80万元人民币的两个运钞袋。
此外,张显光还在黑龙江、辽宁等地多次持枪、持械拦路抢劫公民财物,致7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故裁定核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刑一初字第269号的刑事判决。
张显光同案张显明、张显辉、李彦波、李彦斌已先于张显光被法院判处死刑并执行。(责任编辑:万学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