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在高速公路上撞上大石块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认为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不严,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保险款。日前,昌平法院一审认定首发公司疏于巡查,应该赔偿部分保险款6.7万余元。
去年11月10日,一辆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昌平区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62公里处时,因高速公路路面上散落有大石块,躲避不及与石块相撞后,又撞上了高速路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等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为此赔偿了车主9万余元。但保险公司认为,在封闭式收费的高速公路上出现大石块,是管理者、首发公司管理不严的责任,保险公司向首发公司索赔保险款9万余元。
法院认为,首发公司作为八达岭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向所有车辆收取费用,与车主双方即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其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散落在路面上的石块,以致发生事故,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司机在高速路上行驶,也应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司机未尽注意义务发生事故,本身也存在过失。据此,法院判令首发公司赔偿6.7万余元保险款。宣判后,首发公司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