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多收300元“办案费” 判还当事人
从12月1日起,《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对代理人的“办案费”进行了明确规定。 记者昨日获悉,也就是在12月1日《办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彭州市人民法院参照《办法》相关规定,对一起由打官司引起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九尺法律服务所退还多收的300元代理费。
法院查明:5月9日,杨千顺收取了龙斌300元的代理费。5月14日,九尺法律服务所与龙斌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后收取了600元代理费。委托合同中约定,九尺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杨秋玲为龙斌的代理人,代理费为600元,代理合同从签订起生效至本案终止。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千顺于5月9日收取龙斌300元的“办案费”,应视为彭州市九尺法律服务所收取的代理费之一。如此计算,九尺法律服务所实际共收取代理费900元,对多收的300元“办案费”应予退还给龙斌。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袁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