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茗)昨天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电力设施破坏三年损失2.6亿
据省发改委主任李晓东介绍,近年我省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现象比较严重,案件居高不下,且呈上升趋势。 2002年全省被窃电量1.2亿度,2003年1.5亿度,2004年增加到2.08亿度,2005年高达2.1亿度,今年前三季度又达到了1.5亿度。过失破坏、违章建设、偷盗等破坏电力设施现象也时有发生,2002年至2005年共发生2480起,平均每天1.7起,资产损失达2.6亿元。我省已经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地方法规。
出售废旧电力器材要出示证明
草案对出售、收购电力设施进行了规范,规定“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应当向经批准的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交验由处理废旧器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开具的证明。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当如实登记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其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内容,不得收购无处理废旧器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开具证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单位应当根据前款事项建立电力设施器材收购档案,并保存2年”。
窃电量计算就高不就低
李晓东说,解决窃电问题,关键是使窃电者不能从中获利。所以,对窃电量和窃电金额的计算,应在合理的前提下,以不给窃电者留出利益空间为原则。草案设定的窃电量和窃电金额计算方法,参照了北京、天津、甘肃等省市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窃电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