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的一次考试作弊,让她没有拿到学位证书,毕业之后,这次作弊导致的后果一直影响着当事者……2005年大学毕业的何芳(化名),在今年3月前往母校苏州某高校申领学士学位时,意外被告知:因为曾经作弊,学位证不予颁发。 多次交涉无果后,今年7月18日,何芳和她的同学走进法院,选择与母校“对簿公堂”。10月17日,苏州沧浪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何芳胜诉,并要求学校对何芳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
女同学何芳是常州人,2001年被录取为苏州某高校工商管理专业2001级本科生。2003年12月24日,在《税法》科目的考试中,为了帮助同学考试过关,何芳将答案粘在透明胶上,递了过去,这一行为被监考人员发现了。何芳被认定为作弊,该科目作零分处理,并受到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2005年4月30日,经过学院院务会讨论,学校撤销了对何芳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学校也给予了重考机会,何芳考了87分。2005年6月,何芳完成了规定课程的学习,取得相应学分,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今年3月,何芳到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时,学校口头告知她,因为考试作弊,她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被取消了。
与同学一起状告母校
对于这个结果,何芳无法接受。学校突然口头告知已被取消资格,可在校期间却从未收到过这样的通知。何芳认为学校的做法是“程序违法”。同时,她接受了“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她认为学校不应该这样重复处分自己。
另外,作为处罚依据的学校内部规定是与国家法律抵触的,这种内部规定是不算数的,是无效的。因此,何芳认为,学校没有理由取消她的学士学位资格。因此,今年7月18日,何芳和她的同学将母校告上了法庭。
学校则认为,1997年6月23日,学校制定的《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何芳当时的确作弊了,受到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符合学校的这一规定。
法院判决重新审核
苏州沧浪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何芳在校期间已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虽有一门因作弊被记零分,但补考已经合格,学校已向其颁发了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都未把考试作弊作为不授予学位的必然依据。同时,原告也因考试作弊受到了纪律处分,且因确有悔改表现而在毕业前纪律处分被撤销。
针对原告学位申请,被告未经严格审核,口头告知原告依据学校《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因考试作弊已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该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且被告行为对相对人影响重大,在处理上明显畸重,还有重复处理之嫌。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方面召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何芳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