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审结一起因物管公司保安怀疑茶客在其茶楼饮茶后带走茶楼物品,强行对茶客进行搜身引发纠纷,导致二茶客受轻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终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3万余元并向原告等人赔礼道歉。
2005年9月3日下午,原告周刚、周丽及其家属等一行四人从被告玉晶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某商城二楼茶馆消费后离开,被告公司保安人员通过监视设备发现周刚等人离开茶馆时随身携带有一个封闭纸箱,疑为内装不明物品。
被告公司几位保安追上前去,对已经走出商城在街道上的周刚等人提出,要对其所持纸箱进行检查,周刚等人认为自己的私人物品不同意,保安人员从原告处争抢纸箱,双方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周刚手指受伤,周丽的眼镜在纠纷中摔坏,身体也受到一定伤害。
事发后,周刚住院18天,其伤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周刚等人花去医疗费等共计2万元,被告已经垫付1万余元。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周刚等人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强行检查原告的物品,系违法行为,周刚等人的身体受到伤害,与被告公司保安人员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及物品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