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靳曼 实习记者 郝蕾)2006年前三季度窃电已达1.5亿千瓦时;2002年至2005年共发生破坏电力设施事件2480起,平均每天1.7起,资产损失达2.6亿元……我省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的现象处于不断上升趋势,给电力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损失。
昨日,《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对严禁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电力项目建设征地拆迁、收购电力设备器材等问题都作了详细规定。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如破坏、哄抢、盗窃、损坏发电、变电、调度场所生产设施、器材、电力线路,盗割电线、盗窃高压塔塔材,封堵、破坏发电、变电、调度场所进出道路和排水系统等电力设施,损坏、移动电器设备、电力线路及其标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