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烟花爆竹都属于违法,全年只有六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并规定了八类禁止燃放的场所。11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崂山区的建成区。崂山区建成区的范围由崂山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该规定明确了八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包括机场、阳台、山林、旅游景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
青岛市规定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对于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将由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规定,并在农历九月十五前予以公布。
对违反规定制作烟花爆竹的,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制作,没收其用于非法制作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烟花爆竹、非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董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