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讯(记者齐晟博)记者昨日从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审查及下一步工作实施意见》规定,所有经资源整合后保留的矿井,必须满足最低设计能力6万吨/年的井型要求。 整合矿井:15日前办完注销手续
据了解,这次煤炭资源整合将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提高矿井单井规模,改变煤矿布局、井田划分不合理状况,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达到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的目的。
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都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在《意见》下发后,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立即责令停止井下一切生产活动,有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取消采矿经营项目)。暂扣、吊(注)销证照于2006年12月15日结束。关闭矿井:31日前关闭到位
对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被整合关闭的矿井,和因“六证”不全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关闭的矿井,在有关部门吊(注)销有关证照后,由县级政府实施关闭,在12月31日前关闭到位,资源整合后确需利用的井筒可予以保留。
对未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资源接近枯竭和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及以下等属于淘汰类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一个关闭一个,2007年12月31日前全部实施关闭。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关闭。保留矿井:最低设计能力6万吨/年
所有经资源整合后保留的矿井,必须满足最低设计能力6万吨/年的井型要求,整合已关闭矿井的必须达到15万吨/年及以上井型。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因资源储量少不能建设相应井型的煤矿,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予以关闭。《意见》中还明确规定,对非法开采和已关闭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要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并依据国务院《特别规定》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