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妇女受性骚扰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昨天通过的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把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作了明确的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性骚扰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本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联组织或者有关机关投诉。妇女组织和其他社会机构应当加强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宣传教育,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实施办法还就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侵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组织批评教育,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实施办法还同时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即时出警,依法处理。并明确,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据悉,该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