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彦刚)记者12月3日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日省安监局新出台了我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其中明确:零售烟花爆竹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储存仓库,现场存放数量,最多不得超过40箱。 零售场所必须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周围50米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
据悉,新出台的我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中明确: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细则对相关批发企业的数量设置给出明确规定。
同时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分长期零售和短期零售。申领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并与其它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周围50米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长期)的有效期为1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短期)的有效期为45天。
细则还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