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薛昆)为期4天半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昨日上午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陕西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4部地方性法规。
不得以产假为由降低女工工资
即将于2007年1月1日施行的《陕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退养有关规定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对妇女实施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其居住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时不收取费用,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不得徇私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不得向当事人索取财物。”这是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所作出的规定。
该《条例》同时还规定,人民调解员不得受理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纠纷。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阻止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员与调解的纠纷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回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继续调解。
四类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陕西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将从2007年4月1日施行,届时,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保证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以下四类规划和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一是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二是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是应当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四是可能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客运站不执行安检可罚款三千元
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1-3个月。
该《条例》还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客运车辆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当组织旅客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