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划定“性骚扰”范围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决定: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1月29日在西安召开。
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建议议程为:听取和审议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关于陕西省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陕西省2007年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审议关于陕西省200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7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陕西省2007年财政预算;听取和审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其他。
会议还作出任免决定,决定免去:李兴旺的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张应寿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党应利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在昨日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等法规条例。这些法规条例关系到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妇女权益 适龄女童中途休学须申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
性或者提高录用标准。劳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薪、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重体力劳动或者禁忌性劳动。
《办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免予入学或者中途休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办法》明确了“性骚扰”的含义,即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并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如果遭遇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本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联组织或者有关机关投诉。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