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对13起社保干部贪污案件进行集中通报
抚顺12月3日电 (记者 李志坚)
社保局干部贪污、挪用公款;抚顺县发改局局长乱收费、违反财经纪律;交警收受交通肇事人钱款;社区书记冒领、挪用专项资金等。 昨日,抚顺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抚顺市监察局将查处的13起典型案件进行了集中通报。
贪污、挪用公款案
事件
李某在任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化发放管理处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3年3月至2004年7月,虚报失业人员马某等7人医药费合计5.5万元。于2003年10月至2004年11月,将失业人员宋某等3人退回重复报销的医药费合计1.
3万元据为己有。于2005年2月至4月间,冒领失业人员王某等5人的医药费合计1.5万元。于2005年6月至2006年2月,虚报吴某等55名失业人员的失业金合计10.
8192万元。李某在案发前将赃款上缴。
李某于2005年3月,采取重复报销朱某等56名失业人员医药费和丧葬费的手段,套取现金21.0913万元,用于个人股票交易。于2005年4月,套取隋某等77名失业人员医药费和丧葬费合计24.592万元,用于个人股票交易。李某将所挪用的公款,于2005年9月至12月间返还。
结果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7日对李某作出一审判决。
乱收费、违反财经纪律案
事件
2006年1月至3月,抚顺县发改局局长魏某擅自以“项目前期费”的名义,先后向本县8个乡镇和单位收取“项目前期费”共计19.5万元,连同发改局购置设备款1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由该局随意使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魏某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结果 2006年8月,抚顺市监察局讨论决定,给予魏某行政记过处分。
收受交通肇事人钱款案
事件
2003年12月,梁某任新抚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事故处理员期间,在处理李某交通肇事案时,收受李某妻子人民币1万元。事后,梁某对该起交通肇事案未按规定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只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致使肇事人李某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
结果 2006年1月,新抚公安分局机关党委讨论决定,并经新抚区纪委批准,给予梁某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违规虚开理疗费案
事件
2005年1月至5月,望花区中心医院外一科为增加收入,违规为工伤患者虚开理疗费,套取市社保局工伤保险费,侵害了工伤患者的利益。2005年3月,荆某担任该院院长后,部分工伤患者向荆某反映此事,但荆某未采取措施及时制止。该院通过虚开理疗费,先后套取市社保局工伤保险费共计1.741万元,院长荆某负有领导责任。
结果 2006年4月,望花区监察局讨论决定,给予荆某行政记过处分。
公款旅游案件
事件
张某在任东洲区碾盘乡新龙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与村委会委员曹某以为村里办事的名义,从本村支出现金4600元。2001年,张某带爱人及其他13人赴外地旅游,花销公款8852元,统一由新龙村核销。
结果 2006年9月,碾盘乡党委讨论决定,给予张某党内警告处分。
私设“小金库”案
事件
郑某在担任抚顺市液压机械厂党委书记、厂长期间,该厂为了逃税和支出不合理费用,于2002年5月至6月,将厂里变卖废旧物资款39490元和虚列职工工资套取的现金7056元,共计46546元,纳入账外“小金库”管理。1998年至2000年,抚顺县政府通过抚顺县经贸局拨付给该厂救济款112000元,郑某擅自挪用69166.86元,用于他用。
结果 2005年9月,抚顺县纪委讨论决定,给予郑某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责任编辑:刘娅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