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修订后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通过之际,我们特约请省妇联主席刘丽鸽就这次修订《实施办法》的背景、原则和依据、特点、实施意见撰写专文,进行阐述。目的在于更好地让社会各界了解《实施办法》,自觉地落实《实施办法》,实现全社会共同关注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格局。
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我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2月3日通过了修订后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妇女事业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步入一个新的阶段,将对调动广大妇女投身改革,推动我省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和1994我省颁布实施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在保障我省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立法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不少需要用法律加以规范的情况和问题。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8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大量、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于同年12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了男女平等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进一步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为执法主体,强化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妇女联合会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经济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及人身权利等方面都作了较多的修改和补充。我省1994年颁布的《实施办法》,与该法已有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进行修订,以便与新法相衔接;另外,我省近年来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妇女参政议政的程度还比较低,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收益分配权益不时受到侵害,妇女的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落实不力,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导致男女性别比例失调,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等,这些都需要从法律的层面加以规范和解决。而且我省在维护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方面,尤其是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收益分配问题等方面也创造和积累了许多成功的、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有必要加以总结、归纳,并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
去年8月省妇联正式提请省人大将修改《实施办法》列入今年的立法项目。今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实施办法》列入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并成立了由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妇联和相关法律专家组成的修法小组,经过大量调研、反复修改、反复征求意见,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于9月28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一审后,又与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再次调研、修改,于11月29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全面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和统一。同时立足我省省情,结合我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目前的发展实际,着重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六大权益上解决法律层面上的问题。还注意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妇女法,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并注重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加以具体化,使之在实践中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基本保持了原《实施办法》的体例,分为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条款由38条扩充为51条,对妇女的六大权益均作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并进一步细化了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修订内容上有十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增加了消除对妇女歧视的规定并对歧视的含义进行界定。由于历史传统原因,歧视妇女的现象在我国还普遍存在,甚至在一些地区还十分严重,因歧视妇女而导致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因此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总则中增加了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的规定,并借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的规定,将对妇女的歧视界定为,对妇女基于性别而作的区别、排斥或者限制等妨碍男女平等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责。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参照了上位法有关执法主体的规定,确定了三个层面的执法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另外,鉴于目前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妇儿工委的职责着重从“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等方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责。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各级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妇联组织的工作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听取和反映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二是有关国家机关决定重大事项和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妇女权益问题的,应当征求妇女联合会的意见;三是妇联组织应当向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推荐女干部。
四是在参政议政方面强调女性正职领导的配备。妇女参政议政,是妇女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女性领导,尤其是女性正职领导的比例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妇女的地位和参政程度。近几年来,我省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水平提高比较缓慢,有些地区甚至有所下降。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增加了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领导成员中,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成员中,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组织中要有女性比例的规定。特别是根据我省妇女发展规划的要求,规定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正职领导。
五是采取具体措施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妇女的文化素质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条件。我国义务教育法已为广大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文化教育做出了法律规定。但目前一些地方特别是贫困地区女性儿童、少年辍学的问题依然存在。近几年来,由于撤校并点政策的实行,农村小学数量减少,配套措施不完善等原因,部分边远地区的女童失、辍学率甚至还有所上升;另外,进城务工人员等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难问题,也没有完全解决。因此,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女童的入学、辍学、毕业率作为政府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年度考核指标。对适龄女童的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提出了要求。规定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帮助边远贫困地区和残疾人、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童完成义务教育。
六是进一步充实对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规定。随着企业改革和社会转型,女职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较突出,如在招聘录用时受到性别歧视,特殊劳动保护难以落实,被企业限制生育或因怀孕、休产假失去工作,与男职工同工不同酬等。为了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参照上位法的规定,将原第四章的题目由“劳动权益”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参考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对平等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同工同酬、特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加以重申。
在社会保障方面,一方面是推动生育保险。根据《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并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另一方面为了保障农村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命安全,根据我省″十一五规划″和我省目前的实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孕产妇的生育费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为农村的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在农村推行免费住院分娩。
七是突出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其他相关经济权益的保护。近年来,我省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特别是随着农村妇女婚嫁的流动,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和相关经济收益分配中,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省妇联曾联合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农业部门等,做了许多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经济权益的调查,提出了一些有效的解决办法;省、市各级人民法院也在审判实践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我省实践经验,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突出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女性成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权益的保护。同时对结婚、离异、丧偶的农村妇女的经济权益,相应也做了明确规定。
八是增加禁止性骚扰的内容并对性骚扰加以界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逐渐多元化和复杂化,性骚扰现象时而发生,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性骚扰缺乏明确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却没有对性骚扰加以界定,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的认识也不尽统一,妇女难以向有关单位寻求救济。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借鉴了外省的立法经验,并请示全国人大法工委,与专家经过反复论证,规定性骚扰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鉴于目前性骚扰是一个新的法律概念,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实施办法》规定,妇女组织和其他社会机构应当加强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宣传教育,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九是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强化干预措施。家庭暴力问题是近几年来社会各界较为关注的问题之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也是我省保障妇女权益的特色工作之一。我省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就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西安市人大也颁布了《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省妇联还曾与省公安厅两次联合发文,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之中,将家庭暴力投诉纳入110报警范围。2005年,十余名省人大代表还联名向省人代会提出议案,要求制定我省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这些都说明社会各界迫切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遏制家庭暴力。因此《实施办法》参照有关法律、规定,一是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二是规定了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职责;三是突出了对受害妇女的救助,尤其是规定了有关单位、组织应当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残疾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妇女,提供维权的帮助。
十是细化了法律责任。1994年的《实施办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为了切实落实执法责任,保障妇女权益的实现,按照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及上位法的规定,同时注意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衔接,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与本法有责任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逐条作了规定,便于本法的实施和违法责任的追究。
除以上十点外,针对我省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的现状,《实施办法》还增加了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对女性儿童少年一切形式的性侵害等内容,力求更全面地保护妇女的各项权益。
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即将在我省正式实施,我省各级妇联组织要紧紧抓住这个机遇,利用各种手段,广泛宣传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使男女平等国策深入人心,协调推动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推动《实施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我省广大妇女要积极学习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和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真正使法律成为妇女维权的有力武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自身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职责,依法行政,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权益的丑恶现象,增强维护妇女权益的能力,为妇女撑起权益的保护伞;社会各界要坚持男女平等,反对歧视妇女,大力倡导尊重妇女、维护妇女权益,不断优化妇女的生存发展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格局。
让我们以这次修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为契机,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的各项工作,在创建和谐新陕西的伟大进程中,推动我省妇女事业取得更大的进步与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