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执法者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尊重人权,维护法制统一,树立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执法者提出的基本要求。实现这些要求,需要增强五个方面的意识:第一,证据意识。 证据是法律上的事实,执法与司法只能以证据为根据。第二,法律权威意识。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服从法律、信仰法律,就是这种意识的表现。第三,程序公正意识。程序关乎法律的生命,无程序便无法治。第四,正当性意识。执法与司法的目的,在于求得法律实施的正当意义。所谓正当,就是指不罚及无辜,所罚与所错成等比例,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罚当其时。第五,公开意识。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开还可最大限度地预防执法与司法中的腐败现象。
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央党校副校长 石泰峰
社会由于“利益关联”,经常出现“相互礼让”;外部监督尽管主体众多,但难以形成监督网络;专门监督虽然制度不少,但实施起来阻力很大;监督者的监督责任缺失,致使一些监督成了软监督。因此,应以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为依托,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机关的责任意识,加大对执法责任的追究力度,推动各级执法机关和全体执法人员真正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努力形成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观念和习惯。
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 徐显明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指导原则,是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在当代中国的最新理论成果,其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法治是社会制度的基本载体,法治的价值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和谐。利益与正义、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生存与发展、和谐与安全等,都是社会成员所需要的价值,而法治就是将这些价值进行排列组合时的制度安排。在社会所需的多种价值中,处于基础与引领地位的始终是公平与正义。通过法治实现的社会制度文明,其基础应是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坚持以人为本,首先要弄清楚“以什么人”为本的问题。人的利益关系主体有三个层次:一是“人人”的层次,二是“公民”的层次,三是“弱者”的层次。以人为本中的“人”,应是最具广泛性的“人人”层次。坚持以人为本,其次要弄清楚“以人的什么”为本的问题。以人为本应当以人的共同需要为本,人的共同需要往往体现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人为本还应当以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为本,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其他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之时,便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之时。坚持以人为本,还要弄清楚“如何将人的利益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的问题。以人为本在制度设计上,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
公平正义的核心是制度的公平正义。一般说来,社会不公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起点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在人们出生伊始,就被依照出身进行差等划分;二是机会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不以德行和能力为标准而对人进行限制;三是规则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同样的人不适用同样的规则;四是结果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同劳而不同获、劳而不获、不劳而获。社会不公在任何历史时期都是引发人际关系紧张和社会冲突的主要原因。可以说,没有公平正义,便没有社会和谐。从法理上讲,制度的公平正义包括结构正义、分配正义与救济正义三个方面。结构正义,指的是每个人在逻辑起点上的平等性。分配正义,指的是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地分配社会发展的成果和社会合作所产生的负担,其中包含着按贡献获得社会利益与地位的一次分配与获得社会保障的二次分配。立法如果不公,就意味着社会正义计量器的定盘星错位了;执法如果不公,就意味着社会正义计量器的刻度是因人而异的。救济正义,又被理解为矫正的正义,它对应的是司法公正。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构筑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工程。司法的本质,说到底是对社会正义进行管理的艺术。所以,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就是守护正义。
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制度的和谐。制度的本质在于调整社会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制度的和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制度和谐的第一要素,是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和谐。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制度和谐的第二个要素,是公权力和公权力之间的和谐。达成公权力之间和谐的法治原理有四项:首先,公权力之授权边界必须是清晰的,公共权力不得推定、不得越界、不得滥用;其次,公权力相互间的制约体系是完善的;再次,公民权利对公权力的制约是有效的;最后,以良善标准评价公共权力是社会公认的。制度和谐的第三个要素,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和谐。它要求权利之间具有同等性,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并且权利向弱势群体倾斜,为弱者单独赋权并确立保护原则。制度是和谐而且有效的,公平正义便是现实的。
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执法者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尊重人权,维护法制统一,树立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执法者提出的基本要求。实现这些要求,需要增强五个方面的意识:第一,证据意识。证据是法律上的事实,执法与司法只能以证据为根据。第二,法律权威意识。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服从法律、信仰法律,就是这种意识的表现。第三,程序公正意识。程序关乎法律的生命,无程序便无法治。第四,正当性意识。执法与司法的目的,在于求得法律实施的正当意义。所谓正当,就是指不罚及无辜,所罚与所错成等比例,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罚当其时。第五,公开意识。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开还可最大限度地预防执法与司法中的腐败现象。
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讲法治和讲政治的有机统一,是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指针。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理念,正确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统一,对于树立和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保我国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是由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凝结了人类文明的政治智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应当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但是,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国家治理形态,总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并由其决定的,离不开一个国家具体的国情和实际。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法治模式,是和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特别是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我们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立足中国实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决不能照搬别国的法治模式。离开了党的领导,将法治与坚持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法治建设就会迷失方向,也就不可能保证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也是由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性质、内涵和特点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已经明确载入了宪法。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结果。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与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党执政的目的和内涵来看,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来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胡锦涛同志指出,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共产党执政与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是完全一致的,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将两者割裂甚至对立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责任编辑:赵健) |